教育管理
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发布人:蒋凌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1-27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建设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培养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法律和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。其他学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、社会实践等教育和社会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,坚持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处分恰当;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;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;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。

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

第五条 生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,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警告(处分期限12个月);

(二)严重警告(处分期限12个月);

(三)记 过(处分期限12个月);

(四)留校察看(处分期限12个月)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加重处分:

(一)故意隐瞒违纪事实者;

(二)屡犯不改者;

(三)对检举揭发人、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;

(四)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者;

(五)故意设置障碍,妨碍调查取证,造成调查困难者;

(六)勾结校外人员者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轻或减轻处分:

(一)主动如实坦白违纪事实,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且积极改正者;

(二)主动提供情况,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。

第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,作如下规定:

(一)受处分者在其处分下达之日起一年内,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,不得参与各级评优评先,不得推优入党,不得担任学生干部。党员违纪还需按照党的纪律作相应处理。

(二)凡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未撤销者,不予以发放毕业证和派遣证。

(三)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其后续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。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。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(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周),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

第九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为,组织、策划、实施、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,危害国家安全,组织非法集会游行,破坏安定团结者:

(一)情节轻微,经教育能积极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二)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受到司法、公安部门处罚者作如下处分:

(一)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视情节严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。

(二)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视情节严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,视情节严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四)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、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 损害文明校园建设,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破坏绿化、环境卫生,公用设施,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,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。

(二)违章用电、用火、用危险品者,给予警告以上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

(三)无理取闹,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,故意抵触学校检查违纪情况,出口辱骂并出手打人者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。

(四)在食堂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抽烟、酗酒甚至起哄闹事、掷砸物品等,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。

(五)在校期间,私自下江河、湖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理。

(六)制造、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,作虚假陈述,混淆事实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。

(七)未经学校允许,擅自外宿、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拒不搬回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由违纪者承担因外宿、在外租房住宿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。

(八)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,造成财产损失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九)违反学生公寓(宿舍)管理规定,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(宿舍)住宿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十)在学生公寓(宿舍)饲养宠物且不听劝告进行处理者,收缴其宠物;屡教不改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一)凡不按作息时间未经请假通宵不归者,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因晚归或不归在校外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责任自负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十二)不遵守学生住宿规定,男生进入女生宿舍、女生进入男生宿舍,可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十三)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,经批评教育无效的,给予警告以上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

(十四)违反公共道德,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五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规定,在校园内组织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:

(一)未经批准,组织、代理业务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引发事端者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二)未经批准,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三)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、记过及以下处分。

第十三条 寻衅闹事、打架斗殴者:

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(二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斗殴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情节严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四)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,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五)结伙斗殴者,从重处分。

(六)有本条例所列多种行为者,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处理。

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、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:

(一)偷盗初犯者,作案价值不足500元,且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不足2000元,或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作案价值2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,或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作案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,或情节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屡次作案者,从重处分。

(二)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、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,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者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超出上述金额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偷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盗用他人或单位账户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五)为作案者放哨、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、窝赃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。

(六)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。

(七)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,类同偷窃情况处分。

(八)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件、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,除退赔所消费金额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九)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,除按价赔偿外,作如下处理:

(一)过失损坏公、私财物,情节较重,造成一定危害着,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二)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责令赔偿其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(三)损坏公、私财物情节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者,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,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对生活作风违法、违纪者:

(一)男女交往不当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二)男女非法同宿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、赌资或赌具者:

(一)提供赌博场所、赌资或赌具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、记过及以下处分。

(二)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(三)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在宿舍打麻将、字牌等,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

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。不能按时参加的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无故缺席的视为旷课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;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,按每天6课时数计算。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:

(一)旷课达10课时——19课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旷课达20课时——29课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旷课达30课时——39课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旷课达40课时——59课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旷课达60课时及以上,视为放弃学籍,按退学处理。

(六)擅自离校连续达9天(含节、假日)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

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

1.考试舞弊者,该科成绩记为无效,不予以正常补考,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2.代他人考试者,该科成绩记为无效,不予以正常补考,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条 作伪证者

(一)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,造成调查困难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、记过及以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故意作伪证的违纪事件参与者,从重处分。

第四章 处分程序

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

(一)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事实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。证据包括:当事人陈述材料、见证人证言材料、调查笔录、书证、物证、试听材料、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。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审阅上述多种证据,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联系,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确认。

(二)当事人陈述材料(见证人证言材料)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,对事实经过进行详细说明,并要证明当事人(见证人)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所属二级学院、年级、专业、学号等基本情况,并由当事人(见证人)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
(三)调查笔录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,并写明调查、被调查人员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等基本情况。调查结束后,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。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,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,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。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,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。

(四)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,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有关情况。调查人员均应有签名或盖章,并注明签名、盖章日期。

(五)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,可由学校学工部(处)牵头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。

第二十二条 审查与处分

(一)各二级学院对拟处分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,调查取证结束后,二级学院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,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。

(二)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,二级学院不得隐瞒不报,不得延误处理。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,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,学校学生工作部(处)有权提出异议,并要求二级学院重新进行处理并上报。

(三)由学校学生工作部(处)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,可以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,直接提出处理意见。

(四)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,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
(五)对拟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学生工作部(处)应当进行复核。拟处理学生提出的事实、理由、证据成立的,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条款重新作出处理意见。

(六)拟对学生作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,报学校学生工作部(处)统一收集,统一履行发文程序。

(七)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,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
(八)规范制定处分决定书,处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1.被处分学生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所属学院、年级、专业、学号等基本情况;

2.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;

3.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4.经研究讨论作出的处分决定;

5.申诉途径和期限。

第二十三条 送达与备案

(一)学生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。送达后,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
(二)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,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:

1.留置送达。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,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,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(两人或两人以上)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,并签名盖章,记录在案,即视为送达。

2.邮寄送达。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时,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。邮寄送达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
3.公告送达。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,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,公告满5日即视为送达。

(三)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相关部门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时,可以进行申诉。

第五章 处分解除

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范围

(一)警告

(二)严重警告

(三)记过

(四)留校察看

第二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

1.从处分决定书下达日起,处分满一年(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);

2.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;

3.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:

(1)凡受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解除处分;

(2)凡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不得申请解除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对留校察看的处理

留校察看为期一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、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,察看期满后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;有立功表现的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(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少于六个月);再犯者,无论是否已解除留校察看,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毕业班学生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的,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,需要作留校察看处分的,作记过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 解除程序

(一)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(一般为处分到期时间所在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开始受理),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书,并附原文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、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等,交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。

(二)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辅导员、班主任、班级学生干部进行民主评议,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,报校学生工作部(处)统一履行发文程序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,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

湘ICP备05003325号 湘教QS3-200505-000294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
学院地址: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[412000]
部门办公室地点:新校区行政楼113-116 联系电话:0731-22537632 0731-22537633
Copyright © 1996 - www.hnhgzy.com, All Rights Reserved